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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7-26 【实施日期】 2012-07-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优先股股东可以与企业协商转为普通股股东或者由企业购回其股份。”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份合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优先股已全部转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业购回后,职工退休时持有的和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不再转为优先股。”

  三、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五)、(六)、(七)项。该条修改后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
  “(五)优先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职工股东人数少于五人的;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自2012年7月26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再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改制为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可以按照拟改制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其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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