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5-30 【实施日期】 2012-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条修改为:“技术监督部门在计量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品存放地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电函和其他有关资料,使用照像、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四)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五)现场发现被检查人违法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2012修正)(略)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