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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2012)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2-05-30 【实施日期】 2012-07-0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查封、扣押时保质期不足三十日的产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处理完毕。”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修正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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