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
【发布日期】 2012-01-12 | 【实施日期】 2012-02-0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