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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2-01-12 【实施日期】 2012-02-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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