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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1-12 【实施日期】 2012-02-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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