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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0-11-25 【实施日期】 2010-11-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七条。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检定、测试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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