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陕西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
【发布日期】 2010-11-25 | 【实施日期】 2010-11-25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七条。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检定、测试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上一篇: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下一篇: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