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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9-29 【实施日期】 2010-11-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国家确定的相关支农专项资金中的技术推广部分;

  “(四)国际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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