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0-09-29 | 【实施日期】 2010-11-01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国家确定的相关支农专项资金中的技术推广部分;
“(四)国际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