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9-11-27 | 【实施日期】 2009-11-27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在乌溪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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