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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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