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9-11-27 | 【实施日期】 2009-11-27 |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 技术服务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