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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 技术服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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