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保护区内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拒绝、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