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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失效]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9-06-12 【实施日期】 2009-06-1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2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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