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28 【实施日期】 2008-11-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删除《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本决定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按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