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8-11-28 | 【实施日期】 2008-11-28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删除《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本决定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按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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