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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7-31 【实施日期】 2008-07-3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 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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