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7-06-01 | 【实施日期】 2007-06-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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