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6-09-29 | 【实施日期】 2006-09-29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