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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9-29 【实施日期】 2006-09-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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