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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所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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