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6-08-04 | 【实施日期】 2006-08-04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所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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