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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 第二款修改为:“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要确定保护地带,其具体范围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划定方案,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地带划定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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