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又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规定期限和固定的生态区域内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