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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6)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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