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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教体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聘请的顶编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县统筹解决。”


  二、删去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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