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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7-30 【实施日期】 2005-09-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四条。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六、删去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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