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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7-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必须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应当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第九条中的“宝坻县、武清县”修改为“宝坻区、武清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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