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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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