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6-24 | 【实施日期】 2005-06-24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