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应当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未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各类传播媒介不得刊发。”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向各类求职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五项修改为:“为失业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删除第一项:“违反规定发放就业证、卡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