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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
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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