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1-14 | 【实施日期】 2005-03-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证件。”
三、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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