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