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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2-21 【实施日期】 2004-12-2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四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定申请,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检定证书上加盖合格印鉴后,方可销售。”

三、第四十六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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