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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12-21 【实施日期】 2004-12-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的范围、种类、条件、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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