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11-30 | 【实施日期】 2004-11-3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