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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4-11-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工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七)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六、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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