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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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