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土地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