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11-26 | 【实施日期】 2004-11-2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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