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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4-11-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奶业行业主管部门。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奶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原料奶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牛奶质量,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实施抽样或者实地检查、检验、检测。”
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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