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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4-11-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期、禁猎区狩猎的,须经州、市、地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原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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