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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4-11-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即:“未按规定领取许可证或者未经审定(登记),擅自推广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新品种、新产品的;”
  原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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