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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0-20 【实施日期】 2004-10-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修改为:“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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