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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用于调蓄、灌溉并兼有渔业功能的水体,养殖生产者与水体管理单位可签订合同约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知养殖生产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未通知的,对其损失应全额赔偿。”

二、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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