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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删去第九条。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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