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依法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删去第九条。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