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四、删去第五十条。
五、删去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