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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4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4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办理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报批前应征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展和改革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删去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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