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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附价格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定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定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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