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8-20 | 【实施日期】 2004-09-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