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