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8-20 | 【实施日期】 2004-09-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抽调或借调教师担任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纠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