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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总部应当和连锁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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