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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6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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