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7-30 | 【实施日期】 2004-07-3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分别取得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船舶设计或者修造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修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